它毕竟把以往一些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收入这次明确纳入预算法,比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等。
在四类预算中,《预算法》只规定了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社保、政府性基金三块预算授权给国务院另行规定。完全无视纳税人和人大的权力,这意味着即使预算超收资金完全由财政部门决定,那预算还有什么意义?1994年《预算法》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草案第五十四条删去了这一款,还增加了财政部门对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权。
通篇看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很多条款都只定原则(并且相当模糊和随意),具体条款都空白授权给国务院或财政部去制定。但草案所透露出的立法宗旨和框架距离学术界和公共的要求过远,除了规范预算外收入、细化预算编制等程序性条款上方面做出了些许改进外,整体的改进程度有限,更在人大与央行的监督条款上出现大幅倒退,为近些年来各法律修正案中极为罕见的倒退。因此全国人大在1997年就动议修改《预算法》,期间碍于财政部门的阻力,修法多有不顺。预算调整、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环节赋予财政部门的权力都过于强大,看不到多少人大与纳税人的权力。事实上,国库之外,本不应该再有财政账户,近十几年以来,各部门、各级政府设立于央行国库之外的财政账户多不可数,多到上级政府及中央财政部门都搞不清楚的地步。
或许新《预算法》维持或加强了财政部门的权力,但绝对的权力面临的是责任与危机,铁道部前车之鉴不可不查,此足以为财政部门为戒。为何《预算法》的修订如此怕生?说到底,还是因为财政部主导下的《预算法》修订过于强调了行政部门的权力,尤其是财政部门,立法精神有违现代法治的政府治理机制,在纳税人意识日益觉醒的社会中,他们怕过早、过大的让公众知晓,会阻碍草案的通过。同时,法官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
取而代之的是三名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另两名法官进行法庭讯问。陪审员所做的是法律之外的道德裁决,但这种裁决被认为是公正的。纠问式与对抗式审判方式之选择现行的俄罗斯司法制度是在欧洲大陆的民法法系,或称纠问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1993年的俄罗斯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及联邦法律。
法院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总数相当于外国人与俄罗斯人之间房租差价的损失。这是因为前苏联的政治体制比较特别,法治观念尚未成熟,法律、规则可能会因领导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
令人惊讶的是,当该邦的高级官员们在这个圆桌会议上讨论陪审问题时,大家居然对此非常感兴趣。正如上述所言,俄罗斯司法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反对司法改革的意见仍然存在。法院建筑就是法治建筑,而俄罗斯的这个法治建筑也是最应当改革的一个方面,包括改善俄罗斯法院审判法庭的建筑外观、配套设施、物质装备等。但是,这些判决对俄罗斯法官的态度和理念上的影响是很大的。
2002年4月25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院以289票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一读通过了一项司法改革法案。在前苏联普通民众中,这种审判程序被称为电话司法,法官的公信度之低也是可想而知的。而在俄罗斯,经选举产生的议员、行政官员和地方政治领导人经常不愿意遵守法院的判决。根据该法,俄罗斯最高法院建立了独立的而且由该法院自行管理的司法预算制度,但其他地方法院的预算仍然依赖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和帮助。
在俄罗斯,外国人与俄罗斯人在旅馆住宿、乘坐火车、飞机、参观博物馆时均需支付不同的价格,而且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近一两年来,在普京总统的大力支持下,这项改革重新获得活力。
俄罗斯司法改革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例如,虽然公民享有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俄罗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这一制度目前仍处于停滞状态,要到明年才能全面实施。
然而,这些人士实际上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因素。宪法法院的法官任期为12年,最高法院和最高(商业)仲裁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根据该法,执法官可以从所执行案件的款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当俄罗斯开始民主改革时,许多改革者极力主张法院应当单独编制预算,行政部门不应控制法院财政开支及法官工资支付。在这种意义上,抗辩式的审判显得更加民主,也更为市民社会所接受。在当今俄罗斯占主导地位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很容易让人产生政府官员指挥下的家长制作风和权威主义的感觉,整个过程均以权力无比广泛的法官调查案件事实为核心。
他们所审理的那些案件所产生的影响也绝非言过其实。这项试点工作启动不久,俄罗斯便将陪审作为一项权利写进了新通过的宪法,并要求立法机构制定实施陪审制度的法律。
俄罗斯议会中有很多成员根本不相信陪审制度会发生作用。(四)政府其他部门对司法的尊重在美国,司法权威存在的基础在于美国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对法院判决固有的信任,并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
俄罗斯所采纳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陪审制度在形式上基本相同,惟一的区别是:俄罗斯的法官、律师、检察官都是在纠问式的土壤中培养起来的。这种情况是否违反俄罗斯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俄罗斯宪法在有关部分宣称,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均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得到法院或陪审团的审判。
俄罗斯法官认为,所有希望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被告人均应得到陪审团的审判,而目前的陪审审判的机会只存在于九分之一的地区,因此是不平等的。1997年,除了关于法院执法官的法律外,俄罗斯还通过了一项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即《裁判执行法》。其中的陪审团制目前在9个地区已试行6年。这种源于前苏联时代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俄罗斯宪法关于公诉人与被告人应当享有平等地位的规定。
由于政治立场不同,其中有一些对前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偏激和甚至不正确的评价,还望读者明鉴。在纠问式审判方式中,控辩双方的平衡,特别是在他们参加庭审与在审判中提供证据的能力方面,完全不同于抗辩式审判方式。
根据现行的《法官地位法》第11条规定,地区初审法院的法官初次任命时任期为五年,五年过后获得连任的,即可终身任职。因而,现在的刑事案件审判不再聘请参审员参加。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参审员在法庭上都仅仅是点头,有些人也能够独立发表意见的,但这并不影响社会对参审制度的总体评价。由于这种制度被批评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在1993年即被俄罗斯宪法所禁止。
这样的历史背景促成了当前俄罗斯司法改革中一个意义十分重大的发展:初审法院现在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开始适用宪法条款。这项主张的支持者们一致认为,如果俄罗斯要推进司法改革,则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法院自行管理的经费预算制度。俄罗斯实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国家的陪审制度基本相同,即在刑事案件中,由随机选出的12名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决。该邦的领导人在前苏联时期曾任一个集体农庄的经理,是一个比较专断的人。
可以说,俄罗斯新的法院执法员制度是借鉴美国联邦执法官制度建立的,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内容。如果少数法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将其不同意见写入判决。
BELARUS是采用陪审制度的邦之一。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都经历了从纠问式到对抗式的平稳改革过程。
选民应当告诉他们所选出的政府官员,当他们面对明确的司法裁判时,则必须遵循该裁判,并将其所有行为纳入俄罗斯宪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前苏联的刑事审判方式也根植于此。